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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
有限公司章程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
政法规的规定,由
和
共同出资设立
有限公
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",经全体股东讨论,并共同制订本章程。
第一章
公司的名称和住所
第一条
公司名称:
公司
第二条
公司住所:
第二章
公司经营范围
第三条
公司经营范围:
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】
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
项目的,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。
第三章
公司注册资本
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:人民币
万元(注: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
可以用人民币表示,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。)
第四章
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出资方式、出资额和出资时间
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出资方式、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:
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
出资额
出资方式
出资时间
第六条公司成立后,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。
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第七条
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
(一)
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(二)
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
的报酬事项;
(三)
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
(四)
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;
(五)
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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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(九))
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
(十)修改公司章程;
(十一)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。
(注: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)
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,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,
直接作出决定,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、盖章(自然人股东签名、法人
股东盖章)。
第八条
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,依照公司法规定
行使职权。
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土五日
(注:可由股东自行约定)以前通知全体股东。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(注:
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)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三分之一
以上的董事,监事会提议召开临
章程(非一人有限、设董设监)